“ODE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21025285号“ODE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979号

       

      申请人:干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宇群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奥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9日对第21025285号“ODE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ODEN”译为“关东煮”,是中国大陆便利店的必售食品。争议商标用于其指定商品,表示了指定商品的用途或加工方法,且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用途、加工方法产生误认。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维基百科、必应、百度对ODEN的解释、各中国大陆便利店销售关东煮的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燕窝;干食用菌”等商品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17年10月14日。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本条中的仅仅直接表示,是指商标仅由对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具有直接说明性和描述性的标志构成。本案中,争议商标为外文“ODEN”,申请人提交的维基百科、必应、百度对ODEN的解释等证据显示 ,“ODEN”译为“关东煮”,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食用燕窝;干食用菌”等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用途、加工方法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中,争议商标“ODEN”译为“关东煮”,核定使用在“食用燕窝;干食用菌”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用途、加工方法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