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15504212号“萨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750号

       

      申请人:萨塔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5504212号“萨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83876号“萨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空中运载工具用照明设备等商品上经我局审理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0000030605号重审第0000001509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该裁定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0年1月20日第1680期《商标公告》上。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在烤漆专用灯商品上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再热器、加热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烤漆专用灯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