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689745号“Inwel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788号
申请人:湖南省理想国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原申请人:江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89745号“Inwe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至本案审理时,原申请人经我局核准将申请商标转让予申请人。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号商标、第号商标均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30380号、第5762250号、第8453632号商标在含义等方面不近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戴艳
曹娜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