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846350 - 商评字[2020]第0000029261号 - 申请人:捷迈克斯系统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84635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261号

       

      申请人:捷迈克斯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如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463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326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1132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间及类似本案的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并共存。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由纯图形构成,二者的显著识别部分均为“钻石”图案,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及整体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雕刻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引证商标间及其他商标获准注册共存之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亦不能成为其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