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661297号“步埠 BUB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720号
申请人:上海步埠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骁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61297号“步埠 BUB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547489号“BUB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655646号“巴优贝优 bub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已经广泛宣传,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公司网址;公众号及招聘信息;服务合同;荣誉证书;展会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寻找赞助”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除“寻找赞助”以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在除“寻找赞助”以外的其余服务上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其字母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均为“BUBU”,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