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8089402号“歌路营 GROWING HOM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248号
申请人:北京歌路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对我局驳回其第28089402号“歌路营 GROWING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91179号“歌路营G ROWING HOME及图”商标于2019年12月25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已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二者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967223号“知果云ZHIGUOYUN及图”商标于2018年8月3日经商标局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予以驳回,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歌路营”、英文字母“GROWINC HOME”及图形构成,其图形部分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132360、12948197、11675630、11223143、6934216号图形商标在表现形式上有一定区别,且申请商标尚有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二者在整体含义上亦存在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93327号“BAIDU MYCAR及图”商标、第12372889号“绿闻社GNA及图”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二者在整体呼叫及含义上亦存在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宋佳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