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6109990号“雍禾植发 YONGHE HAIR
TRANSPLAN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247号
申请人:北京雍禾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109990号“雍禾植发 YONGHE HAIR TRANSPLA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979208号“雍禾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852781号“Z YONG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2091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申请,引证商标二、三已被他人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状态作出后再行审理本案。类似本案的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于2018年8月13日针对引证商标一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异议程序于2020年1月2日作出决定准予注册。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撤三程序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9012号决定在户外广告、广告服务上予以撤销(见第1658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引证商标三于2019年4月9日经商标局撤三程序决定继续有效。因此,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寻找赞助等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构成不同,二者在整体呼叫及含义上亦存在明显区别。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并非完全相同,且申请商标尚有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二者在所示含义上亦存在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类似本案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共存的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亦不能成为本案裁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称引证商标一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之主张超出本案的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