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国际注册第1406124号“BUNGE PROCUISIN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097号
申请人:BUNGE SA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06124号“BUNGE PROCUIS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65081号“BUN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65095号“BUN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130190号“BUN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所有人为关联公司,双方将出具并存协议。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72219号“BUN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其权利确定再进行评审。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22269号“BUNGE FARMORIG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决定书、判决书、经公证的并存协议原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撤销复审程序在“食用油”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五的所有人已签订并存协议,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有所区别,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之间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引证商标四未取得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和油脂;制食用脂肪用脂肪物;食用油和油脂、;可可脂;椰子油脂;椰子脂;椰子油;食用菜油;棕榈果仁油(食品);食用骨油;芝麻油;食用葵花籽油;涂面包片用脂肪混合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食用油”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外文“BUNGE PROCUISINE”构成,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三的文字部分,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油和油脂;制食用脂肪用脂肪物;食用油和油脂、;可可脂;椰子油脂;椰子脂;椰子油;食用菜油;棕榈果仁油(食品);食用骨油;芝麻油;食用葵花籽油;涂面包片用脂肪混合物”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