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WI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3049号“ARTWID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734号

       

      申请人:ARTWIDE INTERNATIONAL H.K.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白洲磐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3049号“ARTWI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类第7972815号“亞藝 artti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662448号“法莱士 ARTW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在第35类上指定服务的描述进行修改,不再指定零售服务。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复审商品上和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提交至WIPO的MM6表格及WIPO收据;申请商标的WIPO状态档案及商品限定核准通知书。
      经复审查明:一、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经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指定的服务已限定为“所有服务都与艺术作品和装饰艺术品、古董、装饰品、绘画、雕塑、陶瓷、瓷器、家具、银、银器、珠宝首饰、印刷出版物、印刷品、书籍、报纸、折叠式说明书、小册子、报纸和节目、海报、照片的销售有关”服务。
      经复审认为,在第16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绘画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平版印刷工艺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ARTWIDE”与引证商标二的字母部分“ARTWINE”在字母认读、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经核准限定后的服务不再构成《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之情形,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上的服务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上的商品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