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修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405141号“房修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737号

       

      申请人:北京房修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咕咕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05141号“房修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319693号“房修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目前处于异议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服务合同或协议;申请人企业宣传册及名片照片;宣传照片。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申请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房修一”,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