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LY X FACTO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618675号“GLY X FACTO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989号

       

      申请人:天津普恒制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18675号“GLY X FACT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854480号、第11317331号商标文字构成、呼叫不同,整体外观有所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的注意力观察时不易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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