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

时间:2020-08-26

     

    关于国际注册第1350122H号“JO&JO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985号

       

      申请人:ACCOR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50122H号“JO&JO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189491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4102576号商标经审查已被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563468A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