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522593号“新面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879号
申请人:倪宇清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22593号“新面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4343888号商标、第475155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的商标专用权期满,其权利人期满未申请续展,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淑维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