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面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522593号“新面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879号

       

      申请人:倪宇清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22593号“新面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4343888号商标、第475155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的商标专用权期满,其权利人期满未申请续展,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淑维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