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UE STA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7085号“BLUE STA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876号

       

      申请人:蓝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7085号“BLUE 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9359号商标、第4309975号商标、第4309979号商标、第1487280号商标、第9509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五件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含义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调节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钢管、暖气装置、排气风扇、喷水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