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823505号“淘公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719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23505号“淘公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875007号“淘公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异议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00081号“淘公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中,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二流程信息;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申请的受理通知书以及全套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被我局已生效的异议决定书决定准予注册,故其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在“领带;皮带(服饰用)”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被我局已生效的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撤销,故其在“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但在其余商品上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文字“淘公仔”,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