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894731号“九亿小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297号
申请人:北京九亿升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94731号“九亿小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49762号“九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属于不已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商标,应该予以驳回。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九亿小吃”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九亿”,且含义相关联,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