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芙鹿QI FU L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226715号“七芙鹿QI FU L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295号

       

      申请人:重庆阿顺记电子商务经营部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26715号“七芙鹿QI FU L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5474号“九色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632661号“MELI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之中,撤三决定尚未作出,故仍视为合法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