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管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18119124号“旅管家”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671号

       

      申请人:八爪鱼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旅管家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9日对第18119124号“旅管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功能、内容等特点,不具备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自成立以来一直正常运行,一直在全力以赴为旅游消费者提供正常服务,先后成功注册了2项专利和3个商标,所有商标均以“旅管家”为名,并无误导消费者的主观动机。被申请人公司名称与商标名称高度契合,通过4年的连续使用,在一定范围内已经取得了显著特征。经被申请人查证,申请人于2018年2月24日提交了第35类“旅管家”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后目前处于驳回复审状态。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理由。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证据1-7、9为复印件,证据8为原件):
      1、被申请人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
      2、物业管理发票、制作费发票、收据;
      3、电子商务服务订单及收据;
      4、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网站建设服务合同;
      5、微信公众账号认证申请信息表、认证申请公函;
      6、富熊源创厂家入驻协议、集满网商城开放平台服务协议;
      7、创业IPO服务合同;
      8、宣传单;
      9、申请人申请注册“旅管家”商标档案信息等。
      我局向申请人寄送的证据交换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1日申请注册, 2016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由中文“旅管家”构成,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具有欺骗性的理由缺乏证据支持,难以认定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功能、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功能、内容等特点,整体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提供者的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缺乏显著性并无相应证据。
      另,关于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及申请人的其他主张,均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