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昂途 ANGLROAD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13506092号“昂途 ANGLROADS”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34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朱贵槟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达恒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大众汽车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3506092号“昂途 ANGLROAD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6294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10月15日至2018年10月14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且深受好评。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复审商标转让证书;
      2.产品展示照片及包装袋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除以下证据外,其余证据与复审商标相同):
      3.授权证书原件;
      4.产品吊牌实物及产品实物。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未体现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不能证据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周洪展于2013年11月8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3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25类针织服装、鞋、袜等商品上,后于2017年12月6日核准转让予朱贵槟,即申请人。2018年10月15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25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证据1仅能证明商标权的归属,未能体现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2、4均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证据3的授权证明为自制证据,缺乏相应客观佐证证明该授权行为已实际履行。综上,申请人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25类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侯广超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