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心家”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14239680号“壹心家”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33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林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秦昳欣
      
      申请人因第14239680号“壹心家”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2886号决定,于2019年03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5月15日至2018年5月14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并未在全部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并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复印件):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店面照片;
      3.设计费、咨询费等服务费发票;
      4.微信宣传文章、照片。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3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5月7日核准注册在第43类茶馆、养老院、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上。2018年5月15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43类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可以认定天津壹心家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心家公司)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店面照片、微信宣传文章、照片可知,被申请人以壹心家茶空间为载体,在网络媒体上宣传茶文化,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茶馆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在茶馆服务及与之类似的餐厅、流动饮食供应、咖啡馆、饭店服务上应予以维持。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除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茶馆、餐厅、流动饮食供应、咖啡馆、饭店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侯广超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