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9294887号“只言片语 DIXIT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32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艾赐魔袋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金桔子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294887号“只言片语 DIXIT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3730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10月7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据申请人搜索,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关于复审商标的网络搜索结果打印页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了复审商标的使用事实。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1.实体店销售照片、产品展示照片;
2.销售数据列表;
3.代理销售协议及出库记录。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证据或与证明事实无关联,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复审商品,或为其自制证据,或系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且均为复审商标,真实性有待考量。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被申请人及其合同签订方的企业信息作为质证证据。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4月2日申请注册,经异议审理于2014年2月20日刊登异议裁定公告,核准使用在第28类游戏弹子、玩具、纸牌等商品上。2018年10月7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28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证据1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证据2为自制证据,在缺乏合同、票据等客观佐证的情况下,证明力较弱;证据3中的销售协议与出库记录不能形成对应,不足以证明销售协议已实际履行,且出库记录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综上,被申请人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28类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侯广超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