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图西 SiTuX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13962142号“斯图西 SiTuXi”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32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斯坦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曹全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962142号“斯图西 SiTuX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6987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11月7日至2018年11月6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具客观性、关联性及合法性,并要求对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真实使用。且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实属恶意。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
      1.产品实物照片;
      2.手工发票;
      3.淘宝销售平台截图。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除以下证据外,其余证据与复审商标相同):
      4.发票号码为16783375的手工发票。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证据中的照片未显示日期及使用人,手工发票在无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的情况下证明力较弱,且出现两张发票号码相同但内容不同的发票,淘宝销售记录为自制证据,且根据申请人查证,被申请人涉嫌伪造证据,缺乏合法性及真实性。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质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与淘宝官方的联系信息、通话录音;
      2.以“斯图西 SiTuXi”为关键词的搜索结果;
      3.“英皇保罗”的销售页;
      4.广东省关于手工发票的规定;
      5.复审商标原注册人企业信息。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广州虎克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3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18类钱包(钱夹)、伞、手杖等商品上,于2018年8月20日经核准转让予曹全,即被申请人。2018年11月7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18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证据1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证据2为手写票据,其中两张发票号码均为“16783371”,但内容却不相同,真实性难以证实;且被申请人提供的票据号码自“16783371”至“16783375”,为连续号码,但开票时间自2016年8月至2018年7月,时间跨度较大,尤其证据显示第“16783374”号发票开票时间为2018年7月,但第“16783375”号发票开票时间却为2016年9月,不符合商业惯例,故我局对上述票据均不予采信。证据3为电子证据,不足以与证据2的票据形成对应,且基于证据2的真实性难以证实,故证据3亦缺乏相应客观证据予以佐证,证明力较弱。综上,被申请人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18类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侯广超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