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0480848号“小医”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905号
申请人: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邦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北京智能决策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7日对第30480848号“小医”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2451409号“晓医”商标、第32456362号“晓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读音、含义相近,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二、申请人的“晓医”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模仿复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客户名单;
2.相关网络报道;
3.荣誉证书;
4.购销合同截图。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2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38类电视播放、视频点播传输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不构成争议商标的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
申请人主张的诚实信用原则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一、二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是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晓医”商标的恶意抢注。但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了“晓医”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申请人在案并未明确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具体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不致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侯广超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