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典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957575号“国美典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648号

       

      申请人:武玉杰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达联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57575号“国美典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也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经使用于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国美典藏”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