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363234号“MONAZON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606号
申请人:宁波摩登主妇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63234号“MONAZ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12535号“MONZ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引证商标因异议已无效,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引证商标的公告。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已获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等方面均相近,整体亦无含义使之与引证商标进行明显区分,若共存于肉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经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