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NSINGBOL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999495号“LENSINGBOLO”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50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兰精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郭建新
      
      申请人因第3999495号“LENSINGBOL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0708号决定,于2019年03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的2015年4月20日至2018年4月19日期间进行了使用,故决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质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在指定期限内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提交的相关材料,主要有:
      1、两份品牌许可授权书、被许可人江阴市七一帆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称七一帆公司)营业执照;
      2、七一帆公司纳税证明、资产负债表;
      3、数份服装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
      4、关于服装吊牌的商品订购合同、吊牌照片;
      5、印有复审商标的产品图片、店面照片。
      以上均为复印件或扫描件。
      我局将上述材料交换于申请人,申请人主要质证理由如下: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交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并认为这些材料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我局指定期间进行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如部分材料系自制,部分材料内容自相矛盾,存有明显瑕疵。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补充提交以下主要证据:
      1、关于七一帆公司的企业信息报告,用以证明被申请人曾担任七一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监事。
      2、关于被申请人证据4中服装吊牌加工商江阴市双盈彩色胶印有限公司的商业信息,用以证明该公司不具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
      3、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相关说明》。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4年4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2007年9月7日在第25类服装、领带等商品上获得注册,后经续展,现处于有效期内。
      2018年,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该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但未获支持,遂申请复审。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故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结合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是否在2015年4月20日至2018年4月19日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从被申请人证据看,证据2未体现复审商标标识,不能直接视为是复审商标的使用材料,故对这部分证据我局不予采信。
      而被申请人证据1显示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七一帆公司,而七一帆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服装、内衣的制造、加工;针织品、纺织品、纺织原料的销售”;证据3显示2016年至2017年,七一帆公司先后与多家公司签订了关于“LENSINGBOLO”服装的购销合同,且这些合同与增值税发票中的购销双方、开票时间、金额等项目相一致。加之证据4、5予以佐证,前述材料已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能够体现复审商标在服装商品上的使用证据。又鉴于复审商标核定的西服等商品与其实际使用的服装商品相类似,故被申请人前述证据亦可视为是复审商标在西服等商品上的使用材料。但本案并无证据显示被申请人曾将复审商标使用在领带商品上,因此,复审商标在该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综合以上,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我局指定的三年期限内确已在其部分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合法、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据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领带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