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13227324号“天丝•路 Tiansilu”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50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兰精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湖州畅想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227324号“天丝•路 Tiansil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0707号决定,于2019年3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的2015年4月20日至2018年4月19日期间已进行实际使用,故决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质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在指定期限内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提交的相关材料,主要有: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采购合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3、中国邮政报(原件)。
我局将上述材料交换于申请人,申请人主要质证理由如下: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交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并认为这些材料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我局指定期间进行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补充提交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商标判决书;
2、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相关说明》;
3、针对被申请人的实地调查报告。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9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12月28日在第24类布、被子等商品上获得注册,现处于有效期内。
2018年,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该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但未获支持,遂申请复审。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结合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是否在2015年4月20日至2018年4月19日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从被申请人证据看,证据1显示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为“丝棉被及其他床上用纺织品加工、销售,其他纺织品及原料经销”;证据2显示2016年12月被申请人与山东某纸业公司签订了关于“天丝路”蚕丝被的采购合同,而该合同与增值税发票中的购销双方、开票时间、金额等项目相一致。因此,前述材料已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能够体现复审商标在被子商品上的使用证据。又鉴于复审商标核定的“床罩、床单(纺织品)”商品与其实际使用的被子商品相类似,故被申请人前述证据亦可视为是复审商标在“床罩、床单(纺织品)”商品上的使用材料。但本案并无证据显示被申请人曾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布等商品上,因此,复审商标在这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另,被申请人证据3的形成时间为2018年6月,超出我局的指定期限,故对这部分证据我局不予采信。
综上,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我局指定的三年期限内确已在其部分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合法、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床罩、床单(纺织品)、被子”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