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628657号“ROYAL 12SS
GRUNDERBI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520号
申请人:东莞市海业酒类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28657号“ROYAL 12SS GRUNDERBI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793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在连续三年未使用中被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22953号“御茶 ROYAL TEA HONG K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在申请中被驳回,上述两商标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25084号“皇 ROY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725503号“Royal Far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510677号“Roya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1818698号“ROYA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呼叫、外观设计、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据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依法撤销;引证商标四、五、六均被我局在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认读部分“ROYAL”与引证商标二独立认读部分“ROYAL”、引证商标三独立认读部分“Royal”,仅大小写不同,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可可饮料、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前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饮料制作配料、烈性酒配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饮料制作配料、烈性酒配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饮料)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