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亚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2392586号“劳亚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96744号重审第0000000976号

       

      申请人:沈阳市久圣成经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96744号《关于第22392586号“劳亚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12693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618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上述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原审法院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第5270376号“劳亚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虽无不当。但是,在二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在第19类的“建筑用石粉;水泥;水泥管;砖;耐火材料;建筑用沥青产品;非金属建筑材料”商品上被撤销注册,专用权终止。该事实导致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是否应予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发生根本性变化,即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失。故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已经发生变化的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复审决定。由于该事实系发生在二审诉讼程序中,并非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原审法院的审理依据,故本案诉讼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建筑用石粉;水泥;水泥管;砖;耐火材料;建筑用沥青产品;非金属建筑材料”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且刊登在2019年9月6日第1662期商标公告上;其在涂层(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涂面材料两项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沥青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的涂层(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涂面材料两项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现已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