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306132号“Tart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705号
申请人:塔特公司(原申请人:北京秦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06132号“Tar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提交了有关申请商标的转让申请,待转让完成后,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73148号商标、第33321433号商标、第333211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四、五)不再存在权利冲突问题。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15937号商标、第289073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提出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和无效宣告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2、申请商标于2019年12月27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塔特公司名下。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已为同一所有人享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字母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