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1363715号“STO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690号
申请人:泊乐根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63715号“STO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730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20年1月27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为同一所有人享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蓉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