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8101571号“HETO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686号
申请人:广东合通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101571号“HET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放大器”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电缆;电线;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光缆;光电开关(电器);电器接插件;光导丝(光学纤维);电耦合器;电器联接器”。
2、引证商标三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监视程序(计算机程序);智能卡(集成电路卡);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电测量仪器;电度表;水表;煤气表;仪表元件和仪表专用材料;量具”。
3、引证商标五在“计算机”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电器联接器;断路器;配电箱(电);配电盘(电);配电控制台(电);母线槽;工业操作遥控电器设备;报警器;灭火设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