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572930号“生态景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862号
申请人:宿迁市洋河镇曲酒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72930号“生态景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256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视觉效果、构成要素、整体外观上不相近,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生态景秀”表示了申请人致力于环保事业,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中含有“生态”二字,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