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258700号“三炬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029号
申请人:福建三炬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58700号“三炬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经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持有人处不同地域,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84563号商标、第4248687号商标、第8951265号商标、第49894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含义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中文部分“三炬”为该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三巨”相比较,读音相同,字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疗养院、护理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疗养院、护理院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二者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疗养院、护理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