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11989913号“正宗凉茶王老吉”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888号
申请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20日对第11989913号“正宗凉茶王老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含有“正宗凉茶”字样,其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内容、质量等产生误认,并会对社会公众利益产生不良影响。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经查询,已有多件含有“正宗”文字的商标被驳回注册或予以宣告无效。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5月28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果汁;水(饮料);可乐;无酒精饮料;制饮料用糖浆;饮料制作配料;奶茶(非奶为主);豆类饮料;植物饮料”商品上,2019年9月20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转让予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7年5月28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包含显著识别汉字“正宗凉茶”,其中“正宗”可理解为“正统的;真正的”,将上述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已超出对商品品质的正常描述,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特点产生误认。同时,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等非凉茶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二、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条款所规定的情形。
三、在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能够予以救济的情况下,我局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