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286959号“天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415号

       

      申请人: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信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3286959号“天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161912号“汇天数据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210621号“天汇广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