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飘流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434249号“飘流伞”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417号

       

      申请人:深圳市漂流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贰零壹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34249号“飘流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6085978号“漂流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宠物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马具配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背包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宠物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