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扬铜锅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169038号“宏扬铜锅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009号

       

      申请人:普洱开兴酿酒总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69038号“宏扬铜锅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已经注册关联商标的进一步注册保护,具有显著性,符合相关法律的保护,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秉承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宏扬铜锅酒”构成,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