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208869号“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193号
申请人:方淑文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08869号“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38214号“藕丁及图”商标、第244651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169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已于2019年2月14日专用权期满,并且未进行续展。
在第9类上,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表现形式、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在第39类上,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已于2019年2月14日专用权期满,并且未进行续展,至我局审理时已满一年,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9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