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CIAL MATTERS BY XINTIAND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2115590号“SOCIAL MATTERS BY

    XINTIAND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235号

       

      申请人:天隆(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15590号“SOCIAL MATTERS BY XINTIAND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0974150号“XINTIAND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持有人已出具同意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同意书原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持有人已出具同意书,同意双方商标共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商标标识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但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可以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