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 Royal Crow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12734513号“RC Royal Crown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31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潘秀樑
      委托代理人:广州伟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人头马君度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2734513号“RC Royal Crow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6276号决定,于2019年03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2015年4月12日至2018年4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的商标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与广州圣卓表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复审商标授权书;
      2、广州圣卓表业有限公司与他人签订的手表商品上的销售协议及相关收据、发票;
      3、广州圣卓表业有限公司对手表商品进行广告宣传的杂志;
      4、产品宣传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第14类手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而非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作出如下质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6月9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授权书、销售协议、杂志、宣传册等(证据1至4)均为被许可人在手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并非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故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综合考虑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各项证据,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用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