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863762号“蒸小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692号
申请人:蒸小皖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63762号“蒸小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15183号“蒸小皖”商标、第24265795号“蒸小皖小笼菜”商标、第27586187号“蒸小皖 家乡小笼菜”商标、第25924787号“蒸小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三、引证商标四为申请人关联公司申请的商标,并已出具共存协议。四、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等待上述商标权利状态确定以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餐厅;饭店;餐馆;流动饮食供应;茶馆;帐篷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文字“蒸小皖”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部分“蒸小皖”、“蒸小皖小笼菜”在读音、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假日野营住宿服务;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在服务场所、服务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中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