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456661号“蔬菜开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212号
申请人:深圳市深南道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粤信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56661号“蔬菜开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自身经营需要而使用并注册申请的独创的标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并且与本案案情相近的商标均获准注册,按照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当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蔬菜开会”由纯汉字构成,将该标志使用在谷(谷类)等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的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已注册商标与申请商标不同,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