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746276 - 商评字[2020]第0000028183号 - 申请人:徐州安联木业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746276号“安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183号

       

      申请人:徐州安联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徐州金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46276号“安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71216号“安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90185号“安联anl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程序之中,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流程中,撤销复审决定尚未作出,故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安联”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安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工厂建设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办公室用机器和设备的安装、保养和维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