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3194号“CA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154号
申请人:SCHENCK ROTEC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3194号“CA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96109号“c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69017号“CC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515845号“CC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发音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洽谈商标共存事宜,且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撤三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三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引证商标三的驳回复审决定书截图、商标共存同意书原件、复印件及中文翻译、关于引证商标二的撤三申请书复印件、引证商标三档案信息。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签署的商标共存同意书,且经公证、认证。
2、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达成共存协议,引证商标二仍为他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存在一定差异,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共存予以认可。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远程监测和控制其他平衡机或系统的功能和状态的无线控制器; 用于平衡机的测量和控制装置; 物性型传感器(结构型传感器); 用于平衡装置的装卸设备控制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CAB”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CCAB”中,二者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转子动平衡机;平衡机附件,即用于进行不平衡匹配的装置以及用于质量平衡装置的分离器,上述不属别类;质量定心机;用于测量和监测转子运动、振动和/或不平衡的装置和仪器;用于生产导向平衡任务的测量装置;用于通用和特殊平衡任务的测量装置;用于平衡任务的智能触摸测量装置;用于控制平衡机器、装置和技术的软件;用于平衡问题远程诊断的软件;用于控制平衡任务用测量装置的软件;用于与平衡问题和任务相关的测量数据传输的软件应用程序;用于平衡任务的数字测量装置;用于收集和传输与平衡机器、装置和/或技术相关的质量数据的软件;用于平衡机中工件定位的软件;触摸屏用控制监视器,平板电脑,硬件,所有上述均用于平衡机器、装置和/或技术”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