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398643号“LODENFRE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655号
申请人:罗登弗雷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98643号“LODENFRE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62399号“LODENFRE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核准转让予罗登弗雷销售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2、申请人在第36398644号“LODENFREY”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提交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554649号“LODENFREY 1842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原件),该《同意书》中载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与本案申请人间具有业务关联,且同意申请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和使用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间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在所出具的《同意书》中载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同时考虑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存在一定差异,二者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亦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