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15966646号“超级周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992号
申请人:广州超级周末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5966646号“超级周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长期使用,作为申请人企业字号,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35744号“超级周末”商标、第10521947号“周末 SATURD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对申请人商号权的损害。引证商标一与申请人为同行业者,大量摹仿申请知名互联网企业商标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一的申请具有明显恶意,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予以驳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如不予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与广州周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声明;广告服务协议;平台推广协议;高校合作协议;各大网络及平面媒体的报道;申请人及申请商标所获荣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除“机械研究”以外的服务已经注册申请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另,申请人称各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商号权的侵犯之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对此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