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10030233号“毫米电器MM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530号
申请人:许姗姗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劲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昆山毫米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5月22日对第10030233号“毫米电器MM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毫米”、“mm”是电子产品的常用计算单位,争议商标“mm毫米电器”作为被申请人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零部件的计量单位,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具有显著性,违反了相关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识有“毫米”、“mm”的商品均来源于被申请人或与被申请人具有特定的关联关系,或者误认为商品大小及其零部件大小是以“毫米”、“mm”为计量单位,从而造成混淆,损害了相关企业及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争议商标商标信息、“毫米”及争议商标核定商品的百度百科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9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12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测量仪器(勘测仪器)、计量仪表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申请人在2019年11月1日以前向我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含11月1日)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本案中,争议商标虽包含“毫米”、“MM”,但争议商标由汉字组合“毫米电器”及拉丁字母组合“MM”及图形组合而成,基于相关消费者对商标的熟知及生活常识,不易将其作为直接表示商品的大小及其零部件的计量单位。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况。同时,争议商标并未仅有商品的通用名称,且争议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尚可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之情形。另,申请人虽提交的百度百科截图等证据,但该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