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704350号“阳春三月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536号
申请人:深圳市昌德茶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纳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04350号“阳春三月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15526号“阳春三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我局撤销决定撤销部分服务后,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继续有效,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在该服务上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由查明事实可知,引证商标经撤销三年未使用部分撤销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尚可区分,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