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7835号“PULSI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001号
申请人:标致摩托车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7835号“PULS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法语单词,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特点,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在欧盟、法国等国家已获准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PULSION”释义、“PULSION”商标在欧盟、法国的注册证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PULSION”可译为“推进”等,申请商标“PULSION”指定使用在“踏板摩托车”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性质等特点,缺乏商标注册应有的显著性,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
商标审查具有地域性,申请人商标在其他国际地区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2月28日